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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营、集体肉菜市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2〕17号
1992-01-13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营、集体肉菜市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2〕17号

发布机构: 广州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2-01-13
有效级别: 已废止失效

补充说明: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我市对国营、集体肉菜市场从一九八七年起至一九九一年底止已经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五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的照顾。目前,大部分肉菜市场都引进了个体户经营,为了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对国营、集体肉菜市场房屋及房屋用地按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从一九九三年起征收车船使用税。如企业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可向经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经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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